清算组由谁组成,什么时候必须成立
责任主体和起算点,是这一章最容易踩错的地方。
| 项目 | 规则 | 依据 |
|---|---|---|
| 清算义务人 | 董事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 组成期限 |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同上 |
| 组成人员 | 原则上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从其规定 | 同上 |
| 未及时清算 |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
| 责令关闭、吊销、被撤销 | 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 同上 |
为便于对照执行,现将上表内容逐项展开说明。
清算义务人:规则——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组成期限:规则——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同上。
组成人员:规则——原则上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从其规定;依据——同上。
未及时清算:规则——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责令关闭、吊销、被撤销:规则——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同上。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有书面决议并写明人员构成,避免与公示信息不一致。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要做什么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把职责列成了七项。
-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通知、公告债权人,并登记申报的债权。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项之外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个关键时限
节点管住,注销流程才不会被反复退回。
| 节点 | 时限 | 依据 |
|---|---|---|
| 组成清算组 |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 公告清算组名单 |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公告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 通知债权人 |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
| 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 | 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 | 同上 |
| 债权人申报债权 |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 同上 |
| 申请注销登记 | 依法需要清算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为便于对照执行,现将上表内容逐项展开说明。
组成清算组:时限——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告清算组名单:时限——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公告;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通知债权人:时限——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时限——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同上。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限——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同上。
申请注销登记:时限——依法需要清算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清算程序终结的时点为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两类主体,两种责任口径。
清算义务人(董事)
清算组成员
公司层面的罚则
责任的具体构成与举证,属于法律判断,建议由律师事务所评估。
相关服务费参考区间
清算衔接类工作按站点已公开档位对应计价。
账务数据校准
含历史账期凭证整理、科目核对与报表还原。
一般注销(含清算衔接)
含清算文件整理、公告与申报节点管理、注销材料编制与提交。
疑难注销
含异常状态处置衔接、多环节材料编制与补正配合。
单项涉税风险排查
含申报完整性核对、税种漏报线索梳理与整改建议。
说明:以上为按站点已公开档位对应的计价方式。依法需要审计、资产评估或者法律意见的,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相关费用不由我方收取。以上为我方服务费的参考区间,按上表所列交易条件对应不同档位,具体档位与适用范围已逐项标明;该费用不含应向主管部门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也不含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签约前我方出具书面报价单,逐项列明服务内容与对应价格,未在报价单中列明的项目不收取费用,服务过程中不另行加价。最终金额以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延伸阅读: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账户处理,参见深圳公司注销时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