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规则

三个时间节点要记住

简易注销的时间结构很清晰,卡住进度通常是因为忽略了其中一环。

简易注销的时间规则
节点规则说明
公示开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异议留言提出异议
公示期20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是推进的前提
申请期限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逾期即进入宽展期处理
宽展期最长不超过 30 日,由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是否延长、延长多久由登记机关决定
公示期间的行为限制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可能带来新的合规问题

为便于对照执行,现将上表内容逐项展开说明。

公示开始:规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说明——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异议留言提出异议。

公示期:规则——20 日;说明——公示期内无异议是推进的前提。

申请期限:规则——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说明——逾期即进入宽展期处理。

宽展期:规则——最长不超过 30 日,由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说明——是否延长、延长多久由登记机关决定。

公示期间的行为限制:规则——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说明——违反可能带来新的合规问题。

说明:上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现行《企业注销指引》整理。具体期限计算方式、宽展期适用与办理要求以登记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逾期后果

不去提交会发生什么

后果分三层:程序层面、状态层面与后续安排层面。

程序层面:本次简易注销不能继续

申请期限届满仍未提交,本次简易注销程序不再继续;企业如仍需按简易程序退出,需要重新公示并再次申请。

状态层面:企业在公示期的限制仍然存在

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长时间挂在公示状态既不能正常经营,也没有完成退出。

义务层面:申报与年报义务未消除

在注销登记完成前,企业仍需履行按期申报与年报义务。公示期间的中断或遗漏会形成新的逾期记录,反而增加后续注销的难度。

记录层面:重新办理可能需要更多时间

重新公示需要再次等待 20 日公示期,整体退出时间被拉长,且需要重新确认是否仍符合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

适用校验

简易注销不适用的八类情形

逾期后重新办理之前,先确认能否走简易程序,否则会二次白费时间。

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序号情形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③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④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⑤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⑥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⑦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为便于对照执行,现将上表内容逐项展开说明。

①: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②:情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③:情形——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④:情形——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⑤: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⑥:情形——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⑦: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⑧:情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说明:上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整理。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以登记机关审核判断为准;企业不宜自行假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存在上述情形的,通常按一般注销程序处理。

恢复办理

还想退出,下一步怎么做

路径取决于企业当前状态,分两种情形处理。

  1. 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重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并公示 20 日,在公示期届满后的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建议在发布公示之前,先把材料、清税事项与经办安排全部确认到位。
  2. 已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按一般注销程序办理,即成立清算组、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编制清算报告、办理税务清税与注销登记。路径说明可参见 深圳公司注销税务清算流程以及常见卡点。
  3. 先用有效的方式管理申报义务:在等待重新公示或办理一般注销期间,按期申报与年报不能中断,否则会形成新的异常状态。
  4. 把时间表写下来:公示起始日、公示期届满日、申请期限届满日三项日期建议明确记录并设置提醒,避免再次错过窗口。
费用参考

相关服务费参考区间

下列为我方在注销环节的服务费参考区间。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由企业直接缴纳。

简易注销

1000–2000 元 / 次

含承诺书与注销申请材料编制、公示操作与注销登记提交。

适用于未开展经营或债权债务已清理、税务状态正常、无异常记录的主体

一般注销

2000–5000 元 / 次

含税务清算协助、清算组备案、债权人通知与公告、注销登记。

按历史账务量评估,需同步税务信息的在报价单中单独列明

疑难注销

3000–8000 元 / 次

含异常状态处理、账册重建与清税事项准备。

按异常条数与涉及年度分档核算

重新公示协助

500–1200 元 / 次

含适用条件复核、材料更新与重新公示操作。

需同步处理异常或税务事项的按工作量分档

说明:简易注销公示期为 20 日,公示期届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宽展期是否适用由登记机关决定。上述期限不计入我方服务周期。以上为我方服务费的参考区间,按上表所列交易条件对应不同档位,具体档位与适用范围已逐项标明;该费用不含应向主管部门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也不含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签约前我方出具书面报价单,逐项列明服务内容与对应价格,未在报价单中列明的项目不收取费用,服务过程中不另行加价。最终金额以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