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要计入销售额
口径算错,免税判断就会算错。
| 要点 | 说明 | 常见误判 |
|---|---|---|
| 全部应税交易 | 包括已开票与未开票的应税收入 | 只统计开票金额,漏计未开票收入 |
| 不含税口径 | 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判断 | 直接拿含税金额与起征点比较 |
| 按申报周期归集 | 按月申报看月销售额,按季申报看季度销售额 | 按月申报却按季度累计判断 |
| 特殊情形 | 销售不动产等特定项目的处理另有规定 | 将不适用同一口径的收入直接并入 |
表中各列信息较为概括,逐项说明如下,便于在准备材料时对照。
全部应税交易:说明——包括已开票与未开票的应税收入;常见误判——只统计开票金额,漏计未开票收入。
不含税口径:说明——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判断;常见误判——直接拿含税金额与起征点比较。
按申报周期归集:说明——按月申报看月销售额,按季申报看季度销售额;常见误判——按月申报却按季度累计判断。
特殊情形:说明——销售不动产等特定项目的处理另有规定;常见误判——将不适用同一口径的收入直接并入。
说明:上表为销售额归集要点的归纳。具体口径以现行增值税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不同类型的收入是否适用同一口径,需按项目分别判断。
两种申报周期的差别
周期不同,判断的金额门槛也不同。
按月申报
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需要逐月判断当月是否超过起征点,某一个月超标的,该月即应按超过起征点处理。
按季申报
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判断依据是季度合计销售额,而不是季度内每个月的销售额。
周期可调整
申报周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如需调整申报周期,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宜自行变更。
临界点处理
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时,建议按月核对累计销售额,并在开票前预估当期总额,避免出现已按免税处理但实际超标的情况。
享受优惠时填在哪里
填错栏次会导致优惠无法正确享受。
| 情形 | 销售额填入位置 | 税额处理 |
|---|---|---|
| 月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 | 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 免征增值税,不再计算应纳税额 |
| 适用 3% 减按 1% |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相应栏次 | 减征税额按销售额的 2% 计算,填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次 |
| 超过起征点且不适用减征 | 按适用征收率对应栏次填报 | 按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表中各列信息较为概括,逐项说明如下,便于在准备材料时对照。
月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销售额填入位置——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税额处理——免征增值税,不再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 3% 减按 1%:销售额填入位置——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相应栏次;税额处理——减征税额按销售额的 2% 计算,填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次。
超过起征点且不适用减征:销售额填入位置——按适用征收率对应栏次填报;税额处理——按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说明:上表为常见情形的填写位置归纳。具体栏次名称与填报要求以当期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为准,申报表格式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
享受优惠不等于不用申报
这一点在实务中被误解得最多。
- 享受免税仍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申报,在申报表中如实反映免税销售额,而不是不申报
- 未按期申报的,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并面临相应处理,同时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 免税判断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不得以拆分收入、延迟开票等方式人为控制销售额
- 销售额接近起征点时应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以便在核查中说明申报口径
- 适用优惠的政策依据与执行期限应定期复核,政策到期或调整后应及时改变处理方式
说明:本板块为一般性合规提示,不构成对具体交易的税务处理意见。涉及具体交易的,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确认。
相关服务费参考区间
下列为代理记账服务费参考区间,按业务量分档。
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
含按期申报、申报表留存与年报事项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
含账务处理、按期申报与凭证整理。
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起征点)
含账务处理、按期申报与基础税务咨询。
历史期间补申报
含历史数据梳理、申报表编制与提交协助。
说明: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由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不属我方服务费。优惠政策适用与填报口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以上为我方服务费的参考区间,按上表所列交易条件对应不同档位,具体档位与适用范围已逐项标明;该费用不含应向主管部门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也不含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签约前我方出具书面报价单,逐项列明服务内容与对应价格,未在报价单中列明的项目不收取费用,服务过程中不另行加价。最终金额以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延伸阅读:涉及出口业务的,还需了解深圳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的基本流程。